购房之
定金具有可退还性质。在实际完成交
付定金的行为之后,
定金合同便正式建立,其主要功能便是
担保合同的顺利签订、执行以及可能出现的解除等情况。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具体要求,倘若双方都能按照所约定内容认真履行各自义务,那么定金应被用于抵扣相应的房款支付或者直接退还给对方;
然而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时履行承诺造成违约,则需要将此定金双倍返还给另一方;而对于给付定金的一方存在
违约行为,其所支付的定金便成为
赔偿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