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过程中,交纳
定金后并非所有定金都无法退还。
然而,需要依照具体情况来判定。一般而言,若
购房者希望收回定金,则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他们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返还请求:
首先,当开发商未能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这一关键证书时,意味其并不具备
商品房预售资格。此时,双方之间关于
购房定金的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针对
无效合同的
处理方式,亦不论双方是否签署了认购协议,以及是否对定金的归还进行了约定,开发商均有义务全额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其次,如果开发商虽然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了
虚假信息,谎称已经获取到此资质,那么开发商就必须为此违反诚信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除了双倍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外,还应对购房者承担利息等各类
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
第三,在开发商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并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若双方仅以
书面形式约定购房者若拒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法要求退还已缴付的定金。此时,购房者可援引该条款失去公正性的理由,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
申诉变更或废除该项规定,从而要求开发商如数退还所支付的现金;
最后,若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原定的
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商讨通过,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
然而,如购房者本身存在过错,且房地产开发商在此问题上并无任何隐瞒等不当行为,仅仅基于单方面的意愿企图退还定金,则需按照认购书中的
退房相关约定交纳惩罚性
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