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签订
购房合同时支付的
定金是无法撤销的,但
订金却是可以退还的。“定金”这一概念源自严谨的法律规章制度中,是合同的各方为了保障契约的成立、生效或是执行等环节,不受外在因素干扰而自愿确立的一种
担保手段,也是违约行为后需要负责的事项之一。定金受到“
定金罚则”的约束,也就是说,若交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遵守承诺,收款方有权提出不再返还定金;若收款方未能信守承诺,则交付定金的一方可
申诉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然而,“订金”仅仅属于单方面的决定,普遍观点视为提前支付的
预付款项,并不具备“定金”同等的担保效力。无论何者是由于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支付订金的一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全数偿还金额。总的来说,在签署
购房契合时支付的定金是无法撤销的,但订金却有可能获得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