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房屋面积差价补偿的明确规定,若实际面积大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且误差率在百分之三之内时,则相应的楼价款应由
购房者依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全额补缴;而当误差率超过这个数字时,所对应的楼价款则应由出售方承揽,楼宅的所有权同样也交还给购房者;反之,如果实际面积要小于合同中的约定数值,且在此情况下的误差率仍在百分之三的范围内,那么楼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皆应由销售方如数退还给购房者;但若误差率超出了这一界限,那么超出部分的楼价款应当双倍偿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
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