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具备可退还性。
定金合同自实际支
付定金之时起便正式生效,它作为一项关于
合同签订、执行乃至终止过程中的
保证措施而存在。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来看,若买卖双方均严格遵守合约约定,那么
定金款项应该被视作购货款或者予以返还;换句话说,若是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按时履行承诺,则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倘若支付定金的一方违背合约,那么该部分定金将无法获得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