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
买房交易中,通常情况下购买者无需缴纳购楼
定金,除非买卖双方在此问题上达成了特别的约定。所谓定金,即是双方分别以其作为
担保稳定和
履行合同所设定的款项义务之
保证。关于定金的约定及具体金额大小,需由双方
当事人依自愿原则进行商议确定,但是收到的定金金額总值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