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缘故,
当事人得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规定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
付定金,以此作为债权实现之保障。当接受
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则需以双倍金额予以返还。
2.若因可归结为房地产开发商或是
买房者个人的原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订,而此并非由开发公司或
购房者任意一方造成,此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必要全额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3.倘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
欺诈行为,使得购房者在签订合约时产生犹豫从而放弃购买;抑或双方在正式
签署合同时无法就其中各类条款达成共识,在此情况之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样应无条件地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