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贷款申请过程中,一旦遭遇审核未通过的情况,首付款是有可能退还给您的。
依据相关
法规,当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指出,
买受人选择以
担保贷款方式进行支付,由于各方
当事人中的一方的原因而未能成功地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直接导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顺利执行的,另一方则有权请求解除该份合同并且提出相应的
赔偿要求。因此,无论出现审批未通过、
放款过于延迟、贷款额度不足等各种特定的原因,导致
购房合同无法得以持续有效实施,首付款都有望得到全额退回。
然而,如果由于
购房者自身提供的信息存在
虚假性或者个人信用状况相当不佳等原因导致贷款遭到拒绝,那么此时房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不仅无法获取到首付款,而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