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的全额付款房产能否予以退还,具体的
处理方式会依据不同情况而异:
首先,如若全额付款所
购房产因涉及到房屋本身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实现正常交付;抑或是交付完成之后,通过权威部门鉴定发现主体结构质量仍未达到标准;
其次,在交付完成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对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或者更进一步来说,在
购房合同签署完成后,出现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他方或者擅自
抵押他方等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购房者,对应的权益完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依照相关
法规条款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取得相应的资金
赔偿。换句话说,只要能证明交易对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规制的可
解除合同的行为,就有权利要求进行
退房,并且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解约过程中无需承担任何相应的
违约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房者仅是由于自身的原因不再愿意继续持有房产,一般的情况下,退房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因为全额支付房款,实际上意味着购房的实际合同已经履行完成。即使并未正式签署购房合同,但是客观上而言,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形成。在此种情境之下,要求退房如果缺乏正当的理由,将被认定为违反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