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凡涉及缴纳
定金事项者,其能否退还须视具体情势而定。综合考虑以下两大
类别来了解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若因合同方
当事人之单方面因素无法签订完整体现
商品房买卖合同事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定金的明确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其次,由于并非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之不可预见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拟订时,出卖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将定金如数归还予购买人。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
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