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购房者支付的团购费用明显超出其应负担范围,且这笔费用并未能被纳入
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购房总金额内,那么在符合如下条件时,购房者仍有权向相关
责任方要求全额退回该笔不当收取的费用。
首先,需要调查和审慎判断出的因素是购房者是否因其支付了过多团购费而遭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可以通过对比团购费与已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房屋价格总额与其在
签署合同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是否存在显著差距来进行评估。
其次,还应当对
购房合同是否已被解除做出明确的观察,一旦发现已有合同
解约的情况发生,则应将原本归属为团购房费用的部分款项重新划归为购房总价款,以便于办理
退款手续的实施。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