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购
买房屋者所缴纳之团购费用明显偏高,尽管在
商品房销售协议未将这笔款项纳入
购房总价之中,然若符合如下条文规定,购买者仍有权请求返还此项款项。
第一点,我们需要考量购买者是否存在相应亏损,主要是通过比对团购费与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房价总额与其在
签署合同时的实际房屋价格之间的差距来得出结论。
第二点,考察
购房协议是否已被解除,如已解除,则可将该团购费视为购房总价的一部分而予以退还。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