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购房者因自身因素导致金融贷款审批未能通过,无法追回已支付的
定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付款方未依约履行
债务或履行行为有瑕疵以致未能实现合同目标之情况下,无权要求退还款项。
然而,倘若因非责任归属双方
当事人的事情所引起的
商品房销售交易无法顺利完成时,卖方须向买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