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定金及其
订金的关键性差异归纳如下:
首先,就交
付定金的协定而言,其属于独立存在的从合同范畴;
根据相关规定,若一方未能按照约定义务交付定金,并非直接构成
主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然而,针对交付订金的协议来说,它被视为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照义务交付订金,那么即刻产生了对主合同的违反行为。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当交付或接收订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相应
合同债务时,双方并不会因此引发失去或双倍返还
预付款的严重后果,相反地,订金仅能起到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作用。
最后,在
定金的法定数额方面,我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对此设有较为严格的约束;
然而,订金的具体数量则需由
当事人自主商议决定,法律在此方面通常不会进行过多干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