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额购买的房产是否可退回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首先,倘若全额购买的房产无法交付、交付之后经过严格的检查发现存在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或者交付使用后产生了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居住的品质问题,亦或是在
签署合同之后,房地产开发商私自将房产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擅自将其
抵押给第三方。在这些情况发生时,
购房者依法享有请求
退房的权利。也就是说,若能够确凿证明房地产商具备
合同法则赋予的可以
解除合同的
违法行为,便可以据此要求退房,并且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时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
然而,若购房者仅因为自身的主观意愿而不想拥有该房产,那么通常情况下要想退房实属困难重重。由于房子已经全额支付款项,就意味着实际
购房合同已经正式生效并得以执行完毕。即便尚未正式
签定购房合同,但是实质上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确实地形成并开始生效。此时,毫无正当理由地提出退房,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