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额付款购买的房产是否可以予以退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倘若全额购得的房产不想继续拥有,其原因若是由于房屋本身在构造质量上存在缺陷导致无法按期交付使用,抑或是在正式交付之后,经过明确地查验发现房屋的主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亦或是在交付使用之后遭遇到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对日常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再者,还可能是签订购买合同之后,开发商将此房产私自出售给了第三方或未经授权就予以
抵押给其他第三方的话,在此种情形之下,
购房者享有合法权利要求解除
购房合同。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
合同法所明文规定的可
解除合同的相关行为,便可以据此申请
退房,并且此种情况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其次,然而,若购房者仅是出于个人主观意愿而不愿继续持有该房产,通常难以实现退房的愿望。鉴于房产已全额支付款项,这实际上意味着购销房屋合同已然全面实行业已完成。即便尚未签署专门的购销房屋合同,但是实际上房屋的销售
买卖合同也已经实际形成为既定事实。毫无适当缘由地提出退房要求将会被视为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