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退房程序如下:
1、在协商无效或出现
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购买方需要以
书面形式进行
退房通知传达。此项操作可通过邮寄挂号信件、发送传真以及拨打电话等方式实现。若由于开发方的责任导致退房状况发生,那么退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
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首付款投资所获得的利息收益、购
买房屋所需缴纳的
税费等等,均应当由开发方承担并负责;倘若
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相关的
赔偿标准,则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
权利和义务,如若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尚无法完全弥补购买方的损失,亦可依法另行主张合适的
赔偿请求权;如果因为购买方
贷款申请未能获批,以及买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分歧等客观因素导致退房,开发方则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2、开发方需在收到退房请求后的15个自然日内妥善处理退房事宜。
具体来说,开发方必须将购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全额退还,同时也有责任全力负责办理购买方向贷款银行解约或者终止
租赁合同的各项手续。在此之前,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开发方需要先行代为支付购买方每月需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款项。
3、待上述事项处理完毕之后,即购买方取得全部房款之日起,开发方应当在及时地将所有
购房款悉数退还并办理完毕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若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前述事项无法妥善得到处理,从购买方发送退房通知之日开始计算,至购买方实际取得全部房款之日止,开发方每天都应向购买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