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缔结而成的所有合同皆得以收到法律的严密保护。例如,私人房屋的
买卖合同与
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一样,尽管其所涉及的交易主体有所区别,并且在行政管理层次上亦存在着相应的细微变化,然而这些并未影响它们共同归类于
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之内,同样需要接受我国
民法体系予以规制。因此,当买卖双方因为参照该
合同条款产生任何疑问或
纠纷时,便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
诉讼、仲裁等多元
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有效处理,且
严格执行我国
民法典及其附属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各项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