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交付房屋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被视为违约行为,在我们签署《
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关于交房日期的表述一般表示为“至某一时间点前”完成交房事宜,而非明确规定于某日完成,因此,预先交付亦纳入正常交付范畴,并不构成违约行为,然而若超过双方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则属于违约无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