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疫情乃不可抗拒之因素,故延期交付房产不得视为
买方违约。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指出,当买卖双方中一方未能如约履行
购房合同义务时,应负有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或
赔偿买方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则强调,若其中一方已经明确表达或借助自身行为表示将无法按期履行购房
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而在第五百七十九条中,规定了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偿付价款、报酬、租金或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金钱义务,都可被对方要求支付相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