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一房二售的情况,使得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无法达成,那么无法取得所
购房产的买方,既可要求终止该合同,收回先前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并且争取损失
赔偿;同时,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最高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
赔偿责任。围绕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当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
法律效力时,完成了
房产过户手续者即享有对该
房屋所有权的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