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为我国最为基本的群众性组织之一,均设有
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两类场所主要负责调解各类
民事纠纷,尤其针对于房地产领域的纷争更是游刃有余。此类调解工作是由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人士秉持公正公平原则,且在各方
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通过这样的方式,各方可以消减争议,达成和解协议。
在涉及房产问题时,公民权益受损可以寻求
仲裁机构的协助。仲裁活动实际上可视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其所做出的裁决具有相应的
法律效力,所有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执行。
另外,如遇无法调解或者协调的
房地产纠纷,公民亦可依法向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请
诉讼。经过慎重研究,法官会依据法律
法规对争端进行审慎处理,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为您解决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