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诉讼的案件审理时限,需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在使用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中,人
民法院应自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工作。如因实际情况所需延长处理时间,须经过法院院长的同意并书面批准,最长可再延长六个月。若需进一步延期,则应上报至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于采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房地产
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理与判决工作。针对
当事人提起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自
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
审理期限的,同样应经过院长的同意并书面批准。人民法院应自二审立案之日起的第31日起,作出案件的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