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凡属委托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置权的物品或
财产权益均可入围拍卖标的物范围。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明文指出,第六条明确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是依法具备处分权限的物品或财产权益。”与此同时,第七条强调了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严禁出售的各类物品或是财产权益,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当次发言标的进行拍卖。接下来,第八条强调,如依照法律或按国务院要求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转移所有权的物品或是财产权益,在正式登上拍卖之台之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最后,对于采用委托方式进行拍卖的文物而言,其在上市拍卖之前,必须依法接受拍卖人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公正鉴定和许可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