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出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对此项赋予权利的购买方有权追究其违约之责,要求
赔偿相应金额的
违约金。
然而在衡量违约金具体数额之时,双方皆需遵循有约依约,无约依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参照合同中所载明的比例来判定;如在合同中未对
违约金比例做明确规定,则依据同期银行的
贷款利率作为参考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尚无统一标准可言,但合同中所制定的违约金比例并非固定不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进行适度调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六条做出了如下规定:当违约方由于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提出降低的请求时,应当将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作为标准,适度地予以减低;反之,如违约方认为签订的违约金过低而提出提高请求时,应当将
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唯一指导准则。根循这一法律条款,如房产开发企业因长期逾期交房而导致所
购房屋无法及时使用或者使用价值贬损殆尽,致使最终用户遭受的经济损失远远高出
合同协议中的约定违约金,用户完全可以向各级法院提出相关诉求,适当拉高违约金额度,按照实际损失大小来确定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向和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