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房屋质量问题并非业主自身使用方式不当或物业管理疏忽所致,此种情况便需由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方需对开发商负责,而开发商则对
购房者负责。鉴于购房者难以直接追究施工方责任,因此此类问题大多由开发商承受所带来的压力。如业主购买的住宅在约定的
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向开发商寻求维修服务;若该质量问题出现在约定的保修期限结束后,业主须自行负担维修费用。首先必须明确,房屋质量的保修期限是否已过。在保修期限尚未过去之际,业主可以向所在地的
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投诉。关于具体问题的分析与鉴定,建议寻找相关权威机构协助进行。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首先应与开发商展开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之道,同时向
建筑工程建设交易委员会以及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正式申报,以便进行现场检测和记录备案。针对
房屋质量纠纷的
当事人双方,倘若能够达成共识,即可共同委托专业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然而,在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时,法庭将从众多评估机构中指派具体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我们还将加大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力度。此外请务必注意,购买的住房若存在质量问题,仅在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发生变化或出卖方长期未能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下,方可请求
解约退还。一旦购房者察觉到住宅存在质量隐患,可向开发商表明意见,此时开发商应承担起维修责任,直至住房质量达到要求,具备交付条件为止。若开发商迟迟未能妥善处理其住宅质量问题以致无法顺利实现交房,买方有权提前终止
买卖合同,申请退还住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