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物权,主要可分为所有权、用
益物权以及
担保物权这三大
类别。因此,在涉及到
房屋产权这场纷争中,实际上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所有权争议、用益物权争议以及担保物权争议等三个方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条款内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
法人组织,都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物权,即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针对某一特定财物的直接支配权和
排他性权利,它具体包含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种形式。此外,依据在第一百一十五条中的明确规定,“物”不仅限于不动产和动产两种形态,只要法律有明文规定将某些权利归为物权标的,便应遵循相关条例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