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众所周知,只要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即便房贷已经顺利审批并下发,仍然具备
退房的可能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买房人和银行之间的
借贷关系是作为房屋买卖关系的附属品而存在的,因此解除
购房合同并不等同于解除贷款合同。简单来说,尽管买家决定不再购买此套房产,但他/她尚未归还的贷款仍需得到偿还。一旦买家选择退房,开发商应无条件地返还原先支付的
购房款,然而,考虑到存在
抵押权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得不将
退款分为两大部分:
首先,必须将尚未偿还的
银行贷款部分直接还给银行;
其次,剩余的首付款及已偿还的贷款则应返还给买家。以下将详细介绍关于退房的具体步骤:
首先,购房者需要发出正式的退房通知书。在此过程中,买家可以采取邮寄、发送传真或拨打电话的方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请求。
然后,开发商在收到相关通知后,有责任协助处理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相关合同的所有手续。
最后,开发商需按照约定,在购房者发出口头或书面退房通知后,尽快将所有购房款项一次性全额退回给买方,并及时办理完向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