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付到手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这无疑属于一种
违约行为。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若购买者认为所购商品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他们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专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再次核验。在经过核查发现的确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的情况下,购买者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
退房要求;倘若由此给购买者带来了损失,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