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并导致
合同违约时,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内容,他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允许双方
当事人在
签署合同时自由决定具体的
违约金或
损害赔偿金的数目,也可以为这些金额设定一个计算方式。然而,在双方当事人都疏于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以上这两个内容的情况下,当出现
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可以依照如下几个通用准则来计算:对于因未按时支付房款而使交易延期的情况,应以未付
购房款总金额作为参考基准,对照我国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收取
逾期贷款利息的相关标准去灵活计算;当房屋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且物业已投入建设,此时的损失
赔偿金则以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时间为准,参照同期同区域内有关主管部门公告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值机构对同类建筑物租金发布的标准进行衡量。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