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
产品质量隐患,首先应该寻找发展商予以协助。这是因为,对于
购房者而言,他们与发展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
合同协议关系,而开发商也因此被视为
商品房的主要制造者及销售方,应当为商品房的整体质量负有终极责任。倘若发展商未能有效解决相关问题,或者购房者对其处理结果并不满意,那么,
消费者便有权向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协助组织调查并做出认定;同时,也可向相关的建设管理部门进行
申诉。在这种情况下,住户亦可以自行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单位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全面评估,进而得出的鉴定报告将成为日后要求
赔偿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选择提起仲裁或参照法律规定,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然而,若以上措施皆无法奏效,那么购房者就必须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法律手段向发展商诉诸于法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