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应考虑直接向开发商进行协商处理,同时,作为
购房者,您本身就与开发商存在着明确且直接的
合同关系。
2.假如在
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和争议,而开发商未能给予妥善解决或者您对此结果并不满意,此时您有权自行向当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组织专家进行认定,或者直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问题。
3.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达成共识解决矛盾,您还可选择向相关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