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使
房屋贷款已经成功审批并发放,也依然具备相应的
退房权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买方与银行之间的
借贷关系本质上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之外,因此,如买方决定解除
购房合约,其与银行间的借款义务无法随之自动解除。换句话说,即使买方不再选择购买该房产,但其与银行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仍将持续存在,直至清偿完相关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将购房款项全额退还给买方,以
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然而为了避免买方取得所退还的购房款项后拒绝还清贷款,从而对卖方产生不利影响(已退购资产尚有
抵押权存在),卖方可能会将应退还的所有购房款项拆分为两部分:先行退还银行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之后再将首付款以及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交予买方。以下为具体的
退房流程操作步骤:
首先购房者需发送退房通知,可以采取挂号信、传真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其次,卖方需协助买方完成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所有手续。
最后,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退房通知后,应全数退还购房款,并办理完毕向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