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屋二次出售的维权过程中,
购房者有权提出取消合同、归还所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给予经济
赔偿或针对售房者个人情况,按照普通公开的理由,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唯一能够实现的经济诉求仅限于归还所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倘若上述所有求偿都没有得到满足,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