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婚姻证书所引发的财产争议解决之道如下所述:
首先,双方共同生活之后,任何一方所得的收益或财产,原则上应当归属于该方
当事人独立拥有。然而,如果另一方对于获取此项财产提供了经济支持与帮助,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部分财产构成了共有的基础,并可以依据各方在此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贡献的重要性来确定各自占据的份额比例。
其次,双方共同购买的物品属于
共同财产,如果通过份额分配方式获得,便可以确定为按份共有。
最后,
同居期间,如果双方有过短暂的分开居住经历,那么他们在这段时间内的收益或者财产应归属各自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