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即可判定为“基于
非法占有之意图”:
(一)在集资完成之后,未能利用该笔款项投入到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之中或即便已投入使用,但与募集资金的规模相比严重不成正比,导致无法偿还集资所得款项;
(二)毫无节制地挥霍集资款项,以致无法偿还该部分资金;
(三)携带着所有集资所得款项逃离其本来所在地;
(四)擅自使用所获得的集资款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的各种活动;
(五)公然抽取、转移资金,隐藏个人财物,躲避返还所集得的资金;
(六)隐藏或销毁资金交易记录,或者虚构破产或
公司倒闭之事,企图以此方式逃避返还资金
债务;
(七)拒绝透露资金流向,借故逃避返还资金义务;
(八)存在任何可被判定非法占有的其他行为状况。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
集资诈骗罪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