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
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首要步骤是联系开发商,这是由
购房者与开发商间的直接且具约束力的
合同关系所决定的。开发商身为商品房的制造商及销售商,必须为商品房的质量负起最终的责任。在经过开发商对
消费者的
赔偿后,若还需要
追究责任单位的赔偿义务,开发商将依据商品的质量缺陷以及
合同条款,寻找并追究相应的
责任人。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或
当事人未能对开发商的处置方式感到满意,他们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组织专家来进行鉴定,或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此外,业主也有直接权利委托拥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单位,对商品房进行详细的鉴定分析,此鉴定报告可以作为
民事赔偿要求的有力
证据。
最后,当事人还有权利启动
仲裁程序,或依据相关的
法规,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若以上所有措施仍然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