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您认为问题缘自于与开发厂商之间的合约条款,请您首先尝试与其进行谈判和协商以寻求和解;
2.若因
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引发的纷争未得到妥善处理或者开发厂商所采取的解决方案未能使您满意,这时您可以选择向当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3.在以上渠道都无法解决问题时,您可以考虑提起
仲裁程序,或者依法向相关人
民法院提
起诉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