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产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应联系房地产开发方,您和开发公司之间的合约关系是明确且直接的。作为住宅产品的制造商及销售商,开发公司对于
商品房的品质负有最终的责任义务。当开发商对您的
赔偿要求予以回应时,他们通常会按造成品质问题的原因,依据
合同条款向责任单位主张索赔权利。
若开发商未能直接处理,或者对于开发商所提供的答复您感到不满,您有权向相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他们对此事进
行权威定性;或者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申诉投诉。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本人也可以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房产状况进行专业鉴定,此类鉴定结果可作为
民事赔偿诉讼的重要参考
证据。
假如如前述法律途径仍无法得到妥善解决,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自身实际情况,
购房者完全有权利对开发商提起仲裁,甚至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