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购买过程中发现所购
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联络开发商,由于
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
合同关系,故而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负有最终责任。面对住房者的损失赔付请求,开发商需依据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追诉相关
责任方予以
赔偿。
2.倘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或者对于开发商给出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用户则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寻求答复或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的申请。在此基础上,业主亦可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对该房屋开展具体鉴定工作,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将被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
3.同时,用户还可以采取提请仲裁
诉讼或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上诉等方式争取公正的裁决结果。若经这两种渠道仍无法解决问题,购买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开发商提出相应的诉讼要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