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购
买房屋过程中遇到质量问题,首当其冲应该找到房地产开发商,因为此类
商品房买卖行为,涉及到
购房者与开发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和明确的契约型态。作为商品房的创建人及卖家,开发商对于房屋的整体品质负有最终责任。倘若在开发商处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亦或者对解决方案并不满足,
当事人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以期获得相应的支持措施。甚至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检测资格的相关机构,针对房屋进行专业化的诊断评估,其所出具的研究报告可作为
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此外,假如开发企业仍拒绝承担责任,或院方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最后,无奈之下还可以选择通过提交
仲裁或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总而言之,当无法通过前述各种方式解决问题时,购房者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实际需求,决定是否对开发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