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察觉到存在质量问题,第一步应是寻求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因为购买方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合同约束关系。开发商,作为
商品房的主要生产者兼销售者,应当对所售商品房的总体品质负责到底。若开发商同意向购方
赔偿,那么开发商将有责任依据质量原因及合同规定,进一步
追究责任单位的相应
赔偿责任。
2、若开发商对此事未能通过有效渠道予以妥善处理,亦或是购方对开发商的处理结果感到不满,
当事人就有权向相关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其介入协调处理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举报投诉。同时,住户也可以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独立机构,对所
购房屋进行专业鉴定,并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索偿
民事赔偿的有力
证据。
3、在以上所有途径均无法获得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正式向开发商提出
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