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联系开发企业,由于
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拥有直接的商业
合同关系。作为
商品房的制造商以及销售方,开发商需为所售商品房的品质负起终极
责任人的角色。一旦房地产开发商同意向消费者支付相应
赔偿金后,他们还需要依据
产品质量问题展开调查,并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
赔偿事宜。
倘若开发商尚未或未能就商品质量问题给出恰当的回应,或者消费者对于开发商所提供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他们有权向当地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评估,或是向建设领域的上级管理部门提出
申诉投诉。同时,消费者也能够直接
委派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全面鉴定,鉴定结果将被视为
民事赔偿诉讼的重要
证据。
在尝试了以上几种解决途径而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起仲裁甚至提
起诉讼,直接状告开发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