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发现所
购房产存在质量瑕疵,首先应当寻求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因为在购买过程中,购房者同开发商构成了直接且无可避免的契约关系。对于所出售的
商品房,开发商不仅负责其生产工作,还担任销售商家的角色,理应对商品房的质量负全责。在遇到质量问题时,开发商有义务对购房者作出相应补偿,而开发商本身也有权基于质量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契约追究相关
责任方的经济
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有关问题,或者客户对开发商提供的解决方案表示不满,
当事人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专项评估或者向住宅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更为便利的是,住户本人亦可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
代理机构对住房进行全面鉴定,其得出的鉴定结果将被视为
民事赔偿诉讼中的重要
证据资料。
在走投无路之际,当事人还有权利提出仲裁主张,或者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倘若所有的途径均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购房者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