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
商品房质量问题时,第一步应当联系到房地产品牌商,这是因为购买方同该品牌商之间签订有明确的合约协议。作为商品房的创建者和推销商,房地产品牌商对于商品房的品质负有不可推卸的最终责任。品牌商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为购买方提供
赔偿,然后根据具体的品质问题根据
合同条款向相关责任单位寻取进一步的赔偿权益。
若品牌商未能妥善处理此质量
纠纷,亦或是购买方对品牌商所给出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那么购买方可考虑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由他们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或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而购买方亦有权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权威单位来进行房屋检测,且这份鉴定报告亦将被视为有关
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
倘若前述方法皆无法解决问题,购买方则有权依法通过
仲裁程序或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可以结合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具体情况,向房地产品牌商发起正式
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