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房地产开发商方面的疏忽及过失致使
购房者选择
退房,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无需承担任何
退房违约金,相反,有权向开发商主张损失
赔偿。通常来说,以下七种情形属于开发商责任范畴,应当考虑申请退房并获得相应赔偿:
1.延期交付房屋,即当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过去,但依然无法得到开发商关于入住通知的相关信息;
2.由于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引发的
合同无效问题;
3.未经购房者许可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4.
房屋面积误差超出法定上限3%以上;
5.房屋质量严重存疑,产生实质性影响到正常居住于使用功能的情况;
6.
房屋产权归属架构不明晰,如涉及
抵押、联合建筑或其他可能存在的
经济纠纷;
7.
逾期未予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等事项。然而,如果是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而主动提出退房请求,那么便需要承担相关的退房违约金费用,如果该笔费用已经明确写入
购房合同之中,依照合约条款执行,如未能明确标明,双方需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