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只有在满足以下特定情况之一时,才拥有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权益:
首先,测量所得的实际建筑面积与之前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之间相差的百分比必须大于等于3%;
其次,开发方若未能按照合约约定如期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依法要求
退房;第三,开发企业未经事先审批而擅自更改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图纸,从而导致被称为“房屋结构特征”、“户型设计”、“使用空间尺寸”以及“朝向姿势”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同样是可以作为合法退房依据;接下来,如果开发企业在售卖未获得外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产给购房者,那么购房者也可据此要求退房;再则,除非能够证明开发企业提供的房产
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或者该缺陷已经严重到足以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程度,否则购房者无法以“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房;
最后,若因各种原因造成购房者未获银行批准
贷款申请,或者说合同双方在关于应支付款项的方式上达成不了一致意见,同样具有法定的退房权利。另外,合同正文内载明的其他退房条款情形现已出现时,购房者同样享有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