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约中规定,
购房人仅在以下情况下才享有法定权利要求退还已购买之房产:
1、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与合同中所载明的面积存在的误差绝对数值超出了3%。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承诺期限将已经建设完成的房产进行交接。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重大涉嫌
违法行为,即在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预售。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提供的房产中,建筑主体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者因为严重问题影响了该房产的实际使用能力。
5、在购买人和房产销售公司签署的
购房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取消购房计划的其他特殊情况出现。
6、在购买人支付并取得了房产所有权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或无法办理房产归属权的法律手续。
7、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购房人提出的
银行贷款申请未得到审批通过,同时买卖双方对于
付款方式又无法就此达成共识。
8、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其他可能导致购房人要求
退房的理由出现时,应该如何处理的条款。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