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满足下述情况之一,
购房人才有资格依法解除买卖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
1、通过现场测量得出的实际面积相比于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面积,误差的绝对数值已经超出了3%的限制。
2、作为开发方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完成交付房屋给购房者。
3、在开发过程中,由于规划或者设计方面的变动导致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以及朝向等方面受到了显著的影响。
4、开发方在房屋销售阶段并未获得完备的预售许可证。
5、建设方所交付的
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问题或是其质量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6、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无法或无法按时办理
产权过户手续。
7、在
贷款申请环节上,因为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变化而未获批准,且合同各方就支付方式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8、建立在
买卖合同中的其他解除交易条款在特定情况下得到触发并反映在实际情境之中。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