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之际,方才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要求退还已购买之房产:
1、实际测量得出的
房屋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的房屋面积之间的差异,其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
2、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将
房屋交付给购买方。
3、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改变建筑规划和设计,导致购房者所购置的房屋结构类型发生变化、户型产生变化、空间尺寸受到影响、甚至日照方向也有所变动等因素。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了预售活动。
5、房地产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其主要结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由于房屋质量低劣使得其难以
保证正常的居住需求。
6、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该房产无法顺利完成
产权转移手续或者是无法按时完成这一手续。
7、购房者的
银行贷款申请尚未得到批准,同时在
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于支付方式达成的共识又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8、当
合同条款中预先设定的其他
退房条件被触发时。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